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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婚字第 4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婚字第448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曾同居多年,並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15日結婚,惟因原告當時懷孕,所以寫了結婚證書,兩造蓋章後,告知證人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否則小孩出生無法報戶口,於證人簽名蓋章後即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事後並未補請客,是本件並未公開宴請雙方親屬,不具備結婚之要件。且被告多年來皆無固定收入,閒賦在家,所有費用含小孩學費均由原告負擔,為此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不否認原告主張。

二、陳述:雙方沒有宴客只有寫結婚證書,不認識證婚人陳金城,亦不知原告外公之名叫陳金城。介紹人張宣鈺是原告弟弟,伊簽名時其他事項可能已經寫好等語。

丙、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張宣鈺。理 由

一、兩造於90年10月15日結婚,並於90年10月19日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有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可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結婚證書原本,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

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98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雖於90年10月19日向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惟雙方並無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經證人即原告之弟張宣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們說要去公證結婚,但我不知兩造有無去公證,原告拿結婚證書,上有我外公的蓋章,但內容我沒看清楚,原告叫我說他們要去辦公證結婚,要我在結婚證書上蓋章,我想姐姐已經懷孕想給孩子壹個名份,所以在結婚證書上蓋章,當時被告有一起來,因他之前已經住在我們家。之後沒有請客,也沒發喜帖。」(見本院94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兩造所述之情大致相符,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屬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主張屬防衛權利所必要,且婚姻關係之存否對兩造當事人均有利害關係,爰酌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