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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婚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457號原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除非財產權之離婚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請求給付生活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二千一百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用新台幣五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裁判日期: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