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丙○○
0號被上訴 人 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查報系爭訴訟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用,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收到該裁定後並94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再寬限一個月,有該狀在卷可考。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