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丙○○

0號被上訴 人 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查報系爭訴訟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用,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收到該裁定後並94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再寬限一個月,有該狀在卷可考。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喪失
裁判日期:200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