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 告 戊○○
丙○○甲○被 告 丁○○
乙○○當事人間給付應繼分之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新台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9,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原告已以郵政匯票繳納新台幣17,280元,核尚應繳納新台幣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宏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