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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複代理人 林汶蓁被 告 艾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原告新型專利第156521號專利,而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上開新型專利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經濟部經訴字第09606034720號訴願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