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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竹簡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947號上 訴人即 被告 乙○○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竹簡字第947 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裁判日期:20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