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甲○○被 告 新竹縣政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