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甲○○被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