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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甲○○被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