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訴訟代理人 張嘉娥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