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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甲○○被 告 蔚藍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馨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