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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