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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乙○○○○(Les送達代收人 何春源律師被 告 甲○○(Tinny被 告 啟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c Electronics, Ltd)法定代理人 林銘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伍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以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額1美金兌換32.196元新台幣計價,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肆萬肆仟零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