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甲○○被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