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75號聲 請 人 聖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蓉送達代收人 吳寶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