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