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寬頻電信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送達代收人 孫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陸仟零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