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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被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拆除基地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基地台
裁判日期:200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