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0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竹北市名仕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永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停車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0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