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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62號聲 請 人 丙○○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歸還財產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