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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3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訴訟代理人 郭旭倩被 告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