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訴訟代理人 張嘉娥被 告 庚○○被 告 丁○○被 告 甲○○
號被 告 己○○
號被 告 戊○○
之三號被 告 乙○○
五號被 告 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