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坤明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與被告丙○○間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緣被告乙○○於民國89年9月7日向原告訂立二筆借
款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及1,500,000元契約,借款期限均至92年9月7日止,按月付息,屆期清償。被告乙○○借款後原均依約準時納息,詎被告乙○○自90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借據約定條款第3、4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嗣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乙○○就前揭借款本息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後,原告分別以本院91年度執字第398號、93年度執字第122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其結果尚有本金1,885,3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而於94年3月8日發給債權憑證。經原告清查被告乙○○名下之財產,於94年2月24日查知被告乙○○將原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0年11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其子即被告丙○○,被告乙○○之無償讓與行為,顯有害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並被告丙○○應塗銷其所有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則以:伊不是有惡意脫產行為,因為系爭不動產是
伊父親做為其名下,後來父親看伊經濟不好,怕被其處理掉,所以才將房子過戶在兒子即被告丙○○名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
客戶往來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約定、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異動索引>>等為證,且為到庭被告乙○○所不爭執,並稱:「(系爭房地是贈與給被告丙○○?)是。(你的債務是否已經超過積極財產?)是的。(名下還有無財產?)有其他土地,但被拍賣了」等語(見本院9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同法第245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向原告之借款既尚有前揭本息未清償,且其債務已大於積極財產等情,業如前述,則其將名下所有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丙○○,並辦理移轉登記,將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原告債權之擔保,有害於原告債權之完全受償。又本件繫屬之時間為94年5月11日,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參,準此,原告於94年2月24日查悉有前揭撤銷原因後,於一年行使本件撤銷權,揆諸前揭規定,自屬有據。
㈢綜前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既
得撤銷被告兩人間之贈與行為,並聲請命被告等回復原狀,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 利 範 圍 │備註│├──┼───┼────┼──┼──┼──┼────────┼───────┼──┤│ 1 │新竹縣│關西鎮 │西安│992 │ 建 │1,988.5 │100,000分之630│ │└──┴───┴────┴──┴──┴──┴────────┴───────┴──┘┌──────────────────────────────────────────┐│附表(建物)︰ │├──┬──┬────┬────┬────┬───────┬─────┬────┬──┤│ │ │ │ │建築式樣│ │附屬建物(│ │備考││ │ │ │ │主要建築│建物面積(單位│面積位:平│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房│:平方公尺) │方尺) │ │ ││ │ │ │ │屋層數 │ ├──┬──┤ │ ││ │ │ │ │ │ │用途│面積│ │ │├──┼──┼────┼────┼────┼───┬───┼──┼──┼────┼──┤│1 │476 │新竹縣關│新竹縣關│住家用、│二層 │合計 │ │ │2分之1 │ ││ │ │西鎮中山│西鎮西安│鋼筋混凝├───┼───┤陽台│7.78│ │ ││ │ │路193號2│段992號 │土造、7 │91.01 │91.01 │ │ │ │ ││ │ │樓 │ │層 │ │ │ │ │ │ │├──┼──┼────┼────┼────┼───┼───┼──┼──┼────┼──┤│2 │503 │新竹縣關│新竹縣關│守衛室、│一層 │合計 │ │ │20,000分│ ││ │ │西鎮中山│西鎮西安│鋼筋混凝├───┼───┤ │ │之213 │ ││ │ │路179號 │段992號 │土造、7 │3.06 │3.06 │ │ │ │ ││ │ │ │ │層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