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0號反 訴 原告 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高九峰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反 訴 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謝智潔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