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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7號原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送達代收人 施慶宜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