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1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建鼎律師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土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提出爭點整理狀,敘明本件不爭執之事項與爭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