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重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共 同 羅秉成律師

薛欽峰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被 告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Wang

613共 同 呂紹凡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二號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以伊所有之專利權遭被告侵害,受有名譽、信用等損失,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被告亦以原告侵害其專利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則原告是否有侵害被告之專利權,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為避免法院判斷歧異,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查本件專利權之侵害,除原告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外,被告亦以原告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向苗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該院以94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案件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於民國94年6月21日準備程序時,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被告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94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院認定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訓

法 官 高敏俐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