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告 乙○○
8號甲○○
巷32號被 告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告 乙○○
8號甲○○
巷32號被 告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