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8號甲○○

巷32號丙○○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份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七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五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裁判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