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辛○○○
之2訴訟代理人 庚○○
乙○○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子○○訴訟代理人 寅○○被 告 丑○
丙○○卯○○丁○○辰○○壬○○己○○癸○○
93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地役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第五0二之二地號,面積六四一平方公尺之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役權消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除確認物權存不存在之訴外,舉凡以不動產上物權為標的之訴訟均屬之。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新竹市○○段第502之2地號,面積46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設定之地役權,已無存續之必要,依民法第859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核屬以不動產上物權為標的之訴訟,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併列陳寵惠為被告,嗣於訴訟進行中,撤回陳寵惠部分,並追加受讓系爭土地地役權之己○○、癸○○為被告,核其所為訴之追加,請求均基於同一地役權之基礎事實,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設有如附表所示之地役權,惟系爭土地已因都市○○○○○道路用地,事實上亦供道路使用,並由區公所維護保養,原地役權人為通行而設地役權之目的已達,地役權已無存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859條規定,請求宣告系爭土地地役權消滅等語。並聲明: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役權應消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被告戊○○、辰○○、子○○以前之陳述則以:原告需發函給每位住戶保證不變更系爭土地之地形、地貌渠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原始地役權設定契約書、地役權移轉登記聲請書、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便行文表等件及照片3幀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並為被告卯○○、戊○○、辰○○、子○○、癸○○所不爭執,至其餘被告則均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地役權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之聲請,得宣告地役權消滅,民法第85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地役權無存續之必要」,係指地役權之存在,已不能或難於供原定便宜之用。就供役地而言,供役地雖未滅失或供役地已無或不能供需役地便宜使用時,地役權無存在之必要;而「供役地已無供需役地便宜使用」,係指供役地之設定目的不能達到。換言之,如果供役地使用目的已經變更,且能達到需役地之設立目的,地役權即無存續之必要。查本件系爭土地當初設定地役權之目的為供道路通行,有土地(地役權)登記聲請書附卷可稽,而系爭土地現已因都市○○○○○道路用地,而為公用道路使用,亦有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便行文表在卷足參,並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則原地役權人為通行之目的而設地役權之目的已達成,地役權自已無存續之必要。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5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宣告系爭土地上之地役權消滅,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按假執行之宣告係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賦予執行力之形成裁判,而構成判決之一部份,因此假執行之宣告僅適用於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既不得據以為強制執行,則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查本件宣告地役權消滅之判決,性質上係為形成判決,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連喜附表:
┌───────────────────────────┐│土地:新竹市○○段第502之2地號;面積:641平方公尺 │├─┬─────┬──────┬─────────┬──┤│編│ 地役權人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備考││號│ │ │ │ │├─┼─────┼──────┼─────────┼──┤│1│ 卯○○ │86年7月2日 │空白字第030321號 │ │├─┼─────┼──────┼─────────┼──┤│2│ 戊○○ │86年9月22日 │空白字第045160號 │ │├─┼─────┼──────┼─────────┼──┤│3│ 丁○○ │87年9月18日 │空白字第034877號 │ │├─┼─────┼──────┼─────────┼──┤│4│ 辰○○ │89年5月12日 │空白字第014584號 │ │├─┼─────┼──────┼─────────┼──┤│5│ 壬○○ │90年1月9日 │空白字第000758號 │ │├─┼─────┼──────┼─────────┼──┤│6│ 丑 ○ │90年10月24日│空白字第032684號 │ │├─┼─────┼──────┼─────────┼──┤│7│ 丙○○ │91年5月13日 │空白字第127550號 │ │├─┼─────┼──────┼─────────┼──┤│8│ 子○○ │93年4月22日 │空白字第098770號 │ │├─┼─────┼──────┼─────────┼──┤│9│ 癸○○ │94年3月22日 │空白字第061490號 │ │├─┼─────┼──────┼─────────┼──┤│1│ 己○○ │94年3月14日 │空白字第055860號 │ ││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