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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四號強盜殺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強盜殺人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807號、506號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3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4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茲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