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 請 人 乙○○
巷1號9相 對 人 騰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95年12月1 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乙○○積欠95年5、6、9、10、11 月之工資合計111,300元,給付方式為於95年12月3日前以現金全數支付勞方,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積欠薪資明細各1 份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