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73號聲 請 人 丁00000000相 對 人 丙○○○
甲○○己○○戊○○
號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酌定扶養費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4,448元(15,000元減為3,472元再乘以16個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