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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竹簡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656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0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