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承訓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