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傑俊訊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國立交通大學等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83,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上訴聲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等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