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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日期:200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