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壬○○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謝孟儒律師被 告 丙○○
乙○○庚○○丁○○己○○甲○○戊○○被 告即反訴原告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反訴被告應提出反訴答辯狀及證物七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