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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676號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