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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8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134號債 權 人 乙○○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互助會名單,其中並無本件債權人,則其得請求返還會款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