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134號債 權 人 乙○○
號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依所提出之互助會名單,其中並無本件債權人,則其得請求之返還會款之依據為何,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