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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光洋化學應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與抵押權均屬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至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本可拍賣質物不經強制執行,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亦著有判例。再質權人為此項聲請,求為准予拍賣質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質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質物之裁定,法院所為准許拍賣質物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質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得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677張,交付並設定質權予聲請人,擔保聲請人與訴外人頂群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下稱頂群公司)間所簽訂之「設備轉讓」合約,債務人頂群公司履行合約及一切相關責任之擔保。嗣聲請人已依合約完成設備安裝與移轉簽收作業手續,惟債務人頂群公司卻一再藉故拖延給付貨款,截至目前為止,頂群公司並未按月支付任何一筆貨款,此有頂群公司於西元2006年11月14日函文,與相對人於西元2006年12月4日發函催告履行給付貨款義務函文足以證明債務人迄今已積欠貨款達三期以上,聲請人自可依合約第11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全部之貨款人民幣500萬元(換算為新台幣21,39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設備轉讓合約書、股票質權設定聲請書、得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頂群公司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債務數額陳述意見,雖相對人具狀表示:頂群公司向聲請人購置之兩套自動化高速電鍍生產設備至今尚未進行試車及驗收作業,因此兩套設備屬高科技產業設備,受政府管制,相對人及頂群公司受限台灣半導體至大陸投資侷限,沒有合法資金到位,以致無法如期依約付款。又得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1年即以每股新台幣25元辦理現金增資,近年獲利穩定每年皆有分紅,是一家非常穩定且財務健全之公司,目前並無銀行貸款,完全無負債經營,體質優良,股票成員有包括三家上市公司的重要經營者,目前正積極尋求合併上櫃的機會,故相對人所提供得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實際上已有每股新台幣25元之價值,以676,300股計算,總值約新台幣2,367萬元,已遠超過頂群公司向聲請人購置設備之金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提供等值之股票價值的認定,應請得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公司之財務報表、經營能力與公司資產、損益等相關財報資料來評估,相對人與頂群公司無法同意以拍賣方式來決定股票價值。相對人及頂群公司願歸還已到位之設備,運輸、組裝由相對人及頂群公司負責,回復至原來待機狀態云云。惟查,相對人既自承其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債務人頂群公司履行系爭買賣合約買受人義務之擔保,且債務人頂群公司至今未依約付款,已足認上開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確有未受清償,且已屆清償期之情形,是本院即應為許可拍賣質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辯稱生產設備至今尚未試車及驗收、股票價值應經雙方認定,及相對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情,核均屬實體事項,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質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附表:

┌───────┬────┬──────────┬───┬────┐│股 票 名 稱│股票種類│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得群科技股份有│普通股 │90-ND-0000000 至 │ 390 │390,000 ││限公司 │ │90-ND-0000000 │ │ │├───────┼────┼──────────┼───┼────┤│得群科技股份有│普通股 │90-ND-0000000 至 │ 266 │266,000 ││限公司 │ │90-ND-0000000 │ │ │├───────┼────┼──────────┼───┼────┤│得群科技股份有│普通股 │90-ND-0000000 至 │ 20 │ 20,000 ││限公司 │ │90-ND-0000000 │ │ │├───────┼────┼──────────┼───┼────┤│得群科技股份有│普通股 │90-NX-0000000 │ 1 │ 300 ││限公司 │ │ │ │ │├───────┴────┴──────────┼───┼────┤│ 合 計 │ 677 │676,30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