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66號抗 告 人 甲○○(即展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96年度司字第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係展盛有限公司(下稱展盛公司)清算人,因展勝公司無意經營,前已報請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在案,茲因已清算完結,檢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等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原審以展盛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認清算事務尚未終結而駁回聲請。惟展盛公司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由國稅局核定,並無欠稅情事,為此提出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請求完結清算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公司法第92、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並應於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前開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公司法人格是否消滅,應視清算人是否已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三、本件展盛公司前雖因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核定,而不明其有無欠稅,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6年9月14日北區國稅竹東一字第0961007322號函附卷可參,惟該函僅載明尚在審理中,並非已核定稅款,且竹東稽徵所亦未對展盛公司寄發繳款通知書,自難謂展盛公司欠稅未繳,是展盛公司之清算人依當時之狀況認為其應納稅捐為零,而向法院呈報清算終結,並無違誤,況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無實質上確定力,稅捐機關對於之後核定而未清繳之稅捐,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向清算人追繳,待清算人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後,公司人格始歸於消滅,遑論展盛公司95、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均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並無欠稅在案,有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審以稅款尚未核定,公司仍有現務未了結,裁定駁回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法院之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另行諭知准予備查。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珍
法 官 高敏俐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