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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號3法定代理人 甲○○

1號3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被 告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經兩造具狀合意約定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民國96年1月17日共同書具之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一件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顯有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之情形,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