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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訴訟代理人 許啟泰被 告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被 告 張家振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聲判字第22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家振經原告告訴涉有違反商標法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完整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