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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竹簡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219號原 告 甲000000

0號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日期:200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