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調字第68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0室法定代理人 甲○○
0室代 理 人 吳國源律師代 理 人 劉倩妏律師代 理 人 林佩樺律師相 對 人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代 理 人 林怡芳律師代 理 人 李貞儀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竹簡調字第六號返還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返還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竹簡調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