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陳修君律師相 對 人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戊○○己○○丙○○
號12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一○、五七○元│94年8月8日繳納10,020元、95年5月19日 ││ │ │繳納550元。 │├─────────┼───────────────┼──────────────────┤│ 合 計 │ 一○、五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