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甲○○○○○○
樓之5上列原告與被告輻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