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更名並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0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