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因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